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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ACCOMMODATION 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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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欲於餐廳用餐或使用停車場,也請撥打同一支號碼告知我們您的需求。

住宿條款ACCOMMODATION TERMS

第1条(適用範圍)
  1. 1.與使用酒店的客人簽訂的住宿協議及相關協議均受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本協議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或一般規定為準 既定習俗。
  2. 2.如果本酒店在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則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特別約定為準。
第2条(住宿合同申請書)
  1. 1.第2条 有意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事項通知本酒店。
    • (1)客人姓名、地址、電話、性別、年齡、出生日期等。
    • (2)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3)住宿費用(原則上按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費用執行)
    • (4)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2.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款第2項規定的日期之後繼續住宿,酒店將提出申請時,將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1.第3条 本旅館受理前條規定的申請時,住宿合同即視為成立。然而, 如果本酒店證明其不接受住宿合同,或拒絕根據本條款和條件簽訂住宿合同或即使在住宿合同簽訂後取消住宿合同,則不在此限。
  2. 2.依照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超過3天的為3天) 酒店指定的申請費至住宿費已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 我會吃
  3. 3.申請費將適用於客人首先支付的最終住宿費, 如有適用情形,則按賠償順序進行處罰,如有餘額,則在第12 它將在條款規定的費用支付時退還。
  4. 4.第2款的申請費未按照同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內繳納時。 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截止日期時, 或者當酒店通知客人時。
第4条(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1. 1.第4条 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後簽訂不需要支付同項規定的押金的特別合同。
  2. 2.酒店在受理住宿合同申請時,未按前條第2款規定要求繳納申請費的; 未規定申請費繳納日期者,視為符合前項特別約定。處理。
第5条(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 (2)客房因客滿而沒有房間時。
  • (3)住宿人違反有關住宿的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規定。 當認識到存在做某事的風險時。
  • (4)依第8條第一項規定不響應申請事項登記時。
  • (5)根據第 8 條第 1 項的規定,註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或存在虛假記載的風險時
  • (6)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
    • a.根據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正當行為法指定(1992 年 3 月 1 日實施) 有組織犯罪集團和指定團伙成員等,或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統稱 (“有組織的犯罪集團等”)。
    • b.有組織犯罪集團等是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 c.其官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法人。
    • d.炫耀有組織犯罪集團等的勢力,或採取幫助或鼓勵他們的行為時。
  • (7)當他/她喝醉或做出給其他客人或第三方造成麻煩的行為時,或 當他們害怕的時候。 (北海道旅館業實施條例第 10 條)
  • (8)明確確認您患有傳染病或存在感染風險時。
  • (9)有法律、國家方針或其他縣令規定的理由時。
  • (10)向酒店或其員工提出暴力、威脅、勒索等不合理、恐嚇性要求; 或當被確認他或她過去曾犯過類似行為時,或有此類行為的可能性時 什麼時候。
  • (11)住宿設施內固定物的拆除,其他超出社會原則允許範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的要求發現本酒店以誹謗為目的在SNS上發帖等誹謗、恐嚇、騷擾等妨礙本酒店運營的情況,或有此類可能性的情況。
  • (12)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13)當您違反本條款等的規定時。
  • (14)當您違反其他使用條款等時。此外,當公司認為不合適時。
第6条(客人取消合同的權利)
  1. 1.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2.由於客人的原因,本酒店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將指定支付押金的期限,並要求支付押金。 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 處罰將根據第2條所列項目進行。但是,如果酒店遵守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合同, 客人根據特別合同解除住宿合同時,解除合同 僅當酒店已通知客人付款義務時。
  3. 3.晚10:00前如有延誤,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沒有在預定時間之前到達) ,住宿 合同可能被視為已被客人取消。
第7条(酒店解除合同的權利)
  1. 1.酒店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解除住宿合同。
    • (1)(1) 客人有違反有關住宿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 當認識到存在風險時,或者當認識到已經進行了相同的行為時。
    • (2)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 a.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準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人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 b.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其業務活動受到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 c.其高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法人
    • (3)客人的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 (4)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 (5)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者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什麼時候。
    • (6)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 (7)當它屬於北海道旅館業法執行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時。
    • (8)在床上吸煙、惡作劇消防設備等以及本酒店規定的其他用途。當您不遵守禁止規定時(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 。
  2. 2.本酒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客人尚未提供您不會因未收到的住宿服務而被收取費用。
第8条(住宿登記)
  1. 1.住客應於住宿當日,按第二條規定到酒店前台登記申請事項。我會得到它。
  2. 2.客人可以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貨幣代替第12條規定的費用支付的方法 如果您打算這樣做,您將需要在前款註冊時提前出示。
  3. 3.使用本酒店時,除本協議及其他條款規定外,需提供官方身份證明我們可能會要求您通過出示文件等方式驗證您的身份。
  4. 4.對於在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客人,除了姓名、地址、職業等,護照 請注意,您需要出示您的機票、複印件、國籍和護照號碼。
第9条(房間使用時間)
  1. 1.客人可於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1:00使用酒店客房。但是,連續入住的情況下,除抵達日和離開日外,全天均可使用。 我能做到。
  2. 2.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接受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我有。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1)日元(含稅)每間房每小時至下午 2:00
    • (2)下午2:00以後全房費
第10条(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應在本酒店的場所內遵守本酒店制定並張貼在本酒店內的使用規則。 我會喜歡這個。

第11条(營業時間)
  1. 1.本酒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以各地公告、客房服務指南等方式公佈。我會。
  2. 2.前款規定的時間可能因不得已的情況而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12条(支付費用)
  1. 1.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如附表1所示。
  2. 2.前款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在客人離開時,酒店要求延期時,應使用日元或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經酒店認可的替代方式支付。入住期間,或當酒店提出要求時,請到前台。
  3. 3.未按前款規定繳納住宿費的,住宿登記、與住宿有關的服務、延長住宿期限的申請等不予受理。
  4. 4.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客人未自願入住的。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會收取住宿費。
第13条(我們酒店的責任)
  1.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中,或者因未能履行 如果給客人造成損害,將賠償損失。然而,這是酒店的錯。如果不是由於這樣做的原因,則不適用。
  2. 2.酒店投保酒店責任險,以應對突發火災。
第14条(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 1.本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時,經客人同意, 安排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設施。
  2. 2.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酒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我們將向客人支付相應金額的補償費,補償費將用於賠償。然而,房間提供非歸責於酒店的原因,我們將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条(寄存物品的處理等)
  1. 1.客人寄存前台的物品、現金、貴重物品遺失、破損等 如有損壞,除不可抗力外,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聲明其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本酒店將不承擔最高 150,000 日元的損失賠償。
  2. 2.入住酒店期間,請將現金及貴重物品存放於前台,或妥善保管,風險自負。 請自行管理(房間內有保險箱,鑰匙請自行管理。 增加)。對於客人造成的現金和貴重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酒店概不負責。 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16条(寄存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
  1. 1.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將 只有在我們理解的情況下,以及客人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我們才會負責保管我給你。
  2. 2.客人退房後,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酒店。 如果確定了所有者身份,酒店將聯繫所有者。 應尋求此類指示。但是,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知道所有者 7天(包括發現之日起),之後將根據失物法進行處理。
  3. 3.前兩款情況下,酒店對客人行李或物品的保管責任如第1款所述。 前項情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前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會做。
第17条(負責停車)

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本酒店應 樂是租車的地方,不負責車輛的管理。然而, 因本館管理停車場有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應予以賠償。我會負責的。

第18条(客人的責任)

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旅館受到損害時,客人應 我們將賠償您的損失。

別表 第1:宿泊料金等の内訳 (第2条第1項及び第12条第1項関係)

宿泊者が支払うべき総額 内訳
宿 泊 料 金 ① 基本宿泊料
(室料[及び室料+朝食])
② サービス料
(①×10%)
追 加 料 金 ③ 追加飲食
(①に含まれるものを除く)
④ サービス料
(③×10%)
税    金 消費税
*備考
1.基本宿泊料はホームページ等に掲示する料金表によります。
2.子供料金は大人に準じる食事と寝具等を提供したときは大人料金、寝具及び食事を提供しない添い寝のお子様については無料となります。

別表 第2:違約金(第6条第2項関係)・・・ホテル用

契約解除の通知を受けた日 不泊 当日 前日 7日前~2日前 14日前~8日前
契約申込人数 一般
1名~14名まで
100% 宿泊日1日目の
宿泊料金の
100%
団体
15名以上
100% 宿泊日第1日目の宿泊料金の
100% 80% 50% 20%
*ご注意
1.%は、基本宿泊料に対する違約金の比率です。
2.契約日数が短縮した場合は、その短縮日数にかかわりなく、1 日分(初日)の違約金を収受します。
3.団体客(15名以上)の一部について契約解除があった場合、宿泊の14日前(その日より後に申込みをお引き受けした場合にはそのお引き受けした日)における宿泊人数の10%(端数が出た場合には切り上げる)以下にあたる人数の解除は違約金いただきません。
BEST RATES